【重磅解讀】開曼經濟實質法生效,究竟該如何看待對國外架構的影響?
根據新經濟實質法案,2019年開始,國外公司必須要遵守經濟實質法案的立法要求。開曼等國外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案細則出臺確實引起了業(yè)內的擔憂和討論。那么,究竟該如何看待經濟實質法的出臺,及對國外架構的影響?
對注冊開曼公司有何影響?
1、典型的開曼島的經濟實質法案
2018年12月,開曼出臺《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下文稱經濟實質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經濟實質法,適用個體需于開曼進行可獲得核心收入之活動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任何適用個體故意向管理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數(shù)據,可處10,000開曼群島元之罰款 (約12,000美元) 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2019年2月22日公布的施行細則,主要針對該經濟實質法案下列規(guī)定進行修訂:
(1) 適用個體 (relevant entities)
(2)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
(3) 可獲取核心收入之活動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
(4) 針對特殊行業(yè)其經濟實質要求
(5) 外包服務
(6) 足夠的(Adequate) 與適當?shù)?(Appropriate) 之定義
(7) 申報時程與規(guī)定
(8) 官方審查經濟實質之重點
(9) 罰則
(10) 信息交換
更多有關經濟實質法案的內容可以參考百利來之前的文章:
【跨國企業(yè)】如何應對開曼與BVI公司實質性要求?
【歐盟黑名單流程更新】自2020年起,開曼經濟實體需提交聲明!
2、經濟實質法案在現(xiàn)階段的實操中會帶來什么影響?
開曼經濟實質法細則的規(guī)定,確實會給國外公司的營運帶來更多挑戰(zhàn)。開曼經濟實質法細則的規(guī)定,國外公司的營運確實面臨更多挑戰(zhàn)。
挑戰(zhàn)一:會提高開曼公司運營成本。申報義務及在當?shù)仄赣孟嚓P員工從事主要業(yè)務活動及于當?shù)卣匍_董事會之要求,資訊揭露及交換之規(guī)定,公司應視在開曼注冊個體之業(yè)務型態(tài)思考相應措施。
挑戰(zhàn)二:會提高開曼公司的合規(guī)成本。比如,投資人要求律師對融資主體的經濟實質合規(guī)性出具法律意見、代理的協(xié)助合規(guī)工作量增加而產生的費用等。
據了解,目前在開曼注冊一家國外公司可能變得比較復雜,包括銀行開戶盡調,比國內注冊公司要嚴格更透徹的KYC:誰在成立國外公司,他的身份與住址,他的真正受益人,他的業(yè)務性質,他的資金來源等等。
雖然經濟實質法中「總部業(yè)務」的適用范圍有待實務操作在執(zhí)行層面的澄清以及進一步立法指引和解釋(如有),但即使在嚴苛執(zhí)行的情況,這也將是增加公司合規(guī)成本的問題。
對企業(yè)國外架構規(guī)劃有何影響?
1、企業(yè)首先要明確開曼經濟實質規(guī)定的適用個體和不適用個體及信息:
2、百利來從以下三個方面,了解經濟實質法對國外架構將造成什么影響?
(1)對于投資基金的影響:經濟實質法不會影響境外投資基金架構,因為基金下設立的SPV并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同樣,因為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并不在開曼,所以也不受影響。
(2)對于紅籌架構的影響:如果最上層的持股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擬上市主體),則有可能受經濟實質法的影響,原因是公司不是殼公司,可能會涉及到“融資”或“總部”。那么,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主體或者SPV投資主體是否需要滿足經濟實質?
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主體或者SPV投資主體是否會受到開曼經濟實質法的沖擊需根據公司實操情況具體分析。
純控股業(yè)務主體“問題不大”
目前紅籌(包括VIE)架構中的開曼SPV(包括目標公司股權架構中的開曼持股主體以及投資者所使用的開曼投資主體)一般不會開展任何業(yè)務活動行為,其設立目的主要為被動持股并收取投資收益,因此可以歸屬于開曼經濟實質法下的純控股業(yè)務主體。
而且開曼注冊代理人在公司設立及維護中均會提供公司法定的合規(guī)及備案服務,開曼經濟實質法也明確規(guī)定其在未來可以直接提供經濟實質的合規(guī)服務,因此這類開曼SPV主體將非常容易通過其注冊代理人提供的一站式服務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下的合規(guī)要求。
非純控股業(yè)務主體“會有點麻煩”但也有解決辦法
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公司(即擬上市主體)是否被視為開曼經濟實質法下的純控股業(yè)務主體有待商榷,因為擬上市主體作為整個集團架構里最上層結構,控制著整個集團的公司治理,創(chuàng)始人和投資者在擬上市主體的股東協(xié)議和章程會加入集團治理的各類權責管控條款。
例如在股東會及董事會層面會有重大業(yè)務經營活動、重大投融資活動以及其他約定事項的決策機制和博弈,這使得擬上市主體的實際運營活動很有可能會落入 “相關活動”下的“總部業(yè)務”范疇。
如果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公司無法被認定為純控股業(yè)務主體,其業(yè)務活動被歸屬于“總部業(yè)務”的范疇,則其需符合相對復雜的經濟實質測試;其中最關鍵的要求是“總部業(yè)務”下的核心創(chuàng)收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須在開曼發(fā)生。
(3)對境外信托的影響:信托業(yè)務仍不受經濟實質法影響,因為經濟實質法只是針對公司與合伙企業(yè),并且經濟實質法下的九類“相關活動”并不包括信托。
如受影響,企業(yè)該如何應對?
1、公司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1)如果現(xiàn)在開始新成立的公司,需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規(guī)的新要求。
(2)如果是在2018年12月31日已經成立的開曼公司(“相關實體”),那么它可以在6個月的時間內,即2019年7月1日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3)如果是控股公司,需要滿足簡化版的經濟實質法要求,即“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4)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不在開曼,可以向開曼政府去證明該公司為別國稅務居民,即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
在開曼成立的相關實體需每年進行申報,提供公司開展業(yè)務情況的表述,比如,具體提供什么服務內容,從中獲取多少收入,公司在開曼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以及全職員工人數(shù),核心業(yè)務是什么等等。
注意:如果該公司不能申報證明自身是具有開曼經濟實質的實體或有經濟實質活動的實體,那么將會產生罰款,同時開曼政府有權將公司牌照注銷。
2、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
在上文中已經提到開曼經濟實質法排除的兩類主體:投資基金和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也就是他國稅收居民:在開曼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但已經被認定為開曼以外地區(qū)的稅務居民)。
因此,企業(yè)可以選擇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來應對經濟實質法,但因為每個企業(yè)面臨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企業(yè)在此過程中需考慮到以下問題:
·企業(yè)所搭建的海外架構的披露情況;
·申請為他國稅收居民的稅率;
· 所搭建紅籌架構下的上市公司的情況;
·公司形成的收入;
·從事核心創(chuàng)收活動地點等等。
百利來溫馨提示
隨著經濟實質法細則的出臺,不確定性仍然存在,但百利來提醒企業(yè):
及時關注經濟實質法動向,目前在這一問題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我們應該密切關注開曼群島進一步頒布的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同時,盡快與專業(yè)機構聯(lián)系進行必要的自我核查和整改。
以開曼群島為例,按照目前的時間表,“經濟實質法”已于2019年財務年度開始生效,對于2019年1月1日前注冊的老主體,應當自2019年7月1日起適用“經濟實質”要求。對于2019年1月1日后注冊的新主體,應當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總體來說,企業(yè)無需增加不必要的擔憂,可針對自身情形進行對應初步判斷,對預期風險保持基本認知,綜合專業(yè)人士的參考意見,針對國外架構安排實現(xiàn)提前考量、專業(yè)分析及合規(guī)應對。
百利來,致力于為企業(yè)提供專業(yè)的代理服務:注冊海內外公司、香港公司年審、做賬審計、銀行開戶、注冊國內外商標(中國、日本、美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歐盟、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等,歡迎隨時咨詢!
聲明:文章部分內容源自網絡,由百利來整理發(fā)出,僅供參考,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轉載請注明。
對注冊開曼公司有何影響?
1、典型的開曼島的經濟實質法案
2018年12月,開曼出臺《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下文稱經濟實質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經濟實質法,適用個體需于開曼進行可獲得核心收入之活動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任何適用個體故意向管理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數(shù)據,可處10,000開曼群島元之罰款 (約12,000美元) 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2019年2月22日公布的施行細則,主要針對該經濟實質法案下列規(guī)定進行修訂:
(1) 適用個體 (relevant entities)
(2)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
(3) 可獲取核心收入之活動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
(4) 針對特殊行業(yè)其經濟實質要求
(5) 外包服務
(6) 足夠的(Adequate) 與適當?shù)?(Appropriate) 之定義
(7) 申報時程與規(guī)定
(8) 官方審查經濟實質之重點
(9)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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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實質法案在現(xiàn)階段的實操中會帶來什么影響?
開曼經濟實質法細則的規(guī)定,確實會給國外公司的營運帶來更多挑戰(zhàn)。開曼經濟實質法細則的規(guī)定,國外公司的營運確實面臨更多挑戰(zhàn)。
挑戰(zhàn)一:會提高開曼公司運營成本。申報義務及在當?shù)仄赣孟嚓P員工從事主要業(yè)務活動及于當?shù)卣匍_董事會之要求,資訊揭露及交換之規(guī)定,公司應視在開曼注冊個體之業(yè)務型態(tài)思考相應措施。
挑戰(zhàn)二:會提高開曼公司的合規(guī)成本。比如,投資人要求律師對融資主體的經濟實質合規(guī)性出具法律意見、代理的協(xié)助合規(guī)工作量增加而產生的費用等。
據了解,目前在開曼注冊一家國外公司可能變得比較復雜,包括銀行開戶盡調,比國內注冊公司要嚴格更透徹的KYC:誰在成立國外公司,他的身份與住址,他的真正受益人,他的業(yè)務性質,他的資金來源等等。
雖然經濟實質法中「總部業(yè)務」的適用范圍有待實務操作在執(zhí)行層面的澄清以及進一步立法指引和解釋(如有),但即使在嚴苛執(zhí)行的情況,這也將是增加公司合規(guī)成本的問題。
對企業(yè)國外架構規(guī)劃有何影響?
1、企業(yè)首先要明確開曼經濟實質規(guī)定的適用個體和不適用個體及信息:
(1)對于投資基金的影響:經濟實質法不會影響境外投資基金架構,因為基金下設立的SPV并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同樣,因為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并不在開曼,所以也不受影響。
(2)對于紅籌架構的影響:如果最上層的持股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擬上市主體),則有可能受經濟實質法的影響,原因是公司不是殼公司,可能會涉及到“融資”或“總部”。那么,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主體或者SPV投資主體是否需要滿足經濟實質?
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主體或者SPV投資主體是否會受到開曼經濟實質法的沖擊需根據公司實操情況具體分析。
純控股業(yè)務主體“問題不大”
目前紅籌(包括VIE)架構中的開曼SPV(包括目標公司股權架構中的開曼持股主體以及投資者所使用的開曼投資主體)一般不會開展任何業(yè)務活動行為,其設立目的主要為被動持股并收取投資收益,因此可以歸屬于開曼經濟實質法下的純控股業(yè)務主體。
而且開曼注冊代理人在公司設立及維護中均會提供公司法定的合規(guī)及備案服務,開曼經濟實質法也明確規(guī)定其在未來可以直接提供經濟實質的合規(guī)服務,因此這類開曼SPV主體將非常容易通過其注冊代理人提供的一站式服務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下的合規(guī)要求。
非純控股業(yè)務主體“會有點麻煩”但也有解決辦法
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公司(即擬上市主體)是否被視為開曼經濟實質法下的純控股業(yè)務主體有待商榷,因為擬上市主體作為整個集團架構里最上層結構,控制著整個集團的公司治理,創(chuàng)始人和投資者在擬上市主體的股東協(xié)議和章程會加入集團治理的各類權責管控條款。
例如在股東會及董事會層面會有重大業(yè)務經營活動、重大投融資活動以及其他約定事項的決策機制和博弈,這使得擬上市主體的實際運營活動很有可能會落入 “相關活動”下的“總部業(yè)務”范疇。
如果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公司無法被認定為純控股業(yè)務主體,其業(yè)務活動被歸屬于“總部業(yè)務”的范疇,則其需符合相對復雜的經濟實質測試;其中最關鍵的要求是“總部業(yè)務”下的核心創(chuàng)收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須在開曼發(fā)生。
(3)對境外信托的影響:信托業(yè)務仍不受經濟實質法影響,因為經濟實質法只是針對公司與合伙企業(yè),并且經濟實質法下的九類“相關活動”并不包括信托。
如受影響,企業(yè)該如何應對?
1、公司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1)如果現(xiàn)在開始新成立的公司,需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規(guī)的新要求。
(2)如果是在2018年12月31日已經成立的開曼公司(“相關實體”),那么它可以在6個月的時間內,即2019年7月1日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3)如果是控股公司,需要滿足簡化版的經濟實質法要求,即“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4)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不在開曼,可以向開曼政府去證明該公司為別國稅務居民,即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
在開曼成立的相關實體需每年進行申報,提供公司開展業(yè)務情況的表述,比如,具體提供什么服務內容,從中獲取多少收入,公司在開曼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以及全職員工人數(shù),核心業(yè)務是什么等等。
注意:如果該公司不能申報證明自身是具有開曼經濟實質的實體或有經濟實質活動的實體,那么將會產生罰款,同時開曼政府有權將公司牌照注銷。
2、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
在上文中已經提到開曼經濟實質法排除的兩類主體:投資基金和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也就是他國稅收居民:在開曼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但已經被認定為開曼以外地區(qū)的稅務居民)。
因此,企業(yè)可以選擇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來應對經濟實質法,但因為每個企業(yè)面臨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企業(yè)在此過程中需考慮到以下問題:
·企業(yè)所搭建的海外架構的披露情況;
·申請為他國稅收居民的稅率;
· 所搭建紅籌架構下的上市公司的情況;
·公司形成的收入;
·從事核心創(chuàng)收活動地點等等。
百利來溫馨提示
隨著經濟實質法細則的出臺,不確定性仍然存在,但百利來提醒企業(yè):
及時關注經濟實質法動向,目前在這一問題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我們應該密切關注開曼群島進一步頒布的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同時,盡快與專業(yè)機構聯(lián)系進行必要的自我核查和整改。
以開曼群島為例,按照目前的時間表,“經濟實質法”已于2019年財務年度開始生效,對于2019年1月1日前注冊的老主體,應當自2019年7月1日起適用“經濟實質”要求。對于2019年1月1日后注冊的新主體,應當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總體來說,企業(yè)無需增加不必要的擔憂,可針對自身情形進行對應初步判斷,對預期風險保持基本認知,綜合專業(yè)人士的參考意見,針對國外架構安排實現(xiàn)提前考量、專業(yè)分析及合規(guī)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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