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認定規(guī)則有新變化
根據新加坡稅法,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取決于業(yè)務的控制和管理地點。公司的居民身份可能每年都在變化。
一般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前一個日歷年在新加坡行使業(yè)務的控制和管理,則該公司被視為特定課稅年 (YA) 的新加坡稅務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整個2021年在新加坡進行業(yè)務的控制和管理,那么該公司在 2022 課稅年就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一家公司的業(yè)務控制和管理不在新加坡進行,則該公司為非居民公司。
“控制和管理”是指對公司政策和戰(zhàn)略等戰(zhàn)略事項的決策。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戰(zhàn)略決策是由董事會做出的,所以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地點是決定控制權和管理權在哪里行使的關鍵因素。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除了要考慮董事會是否在新加坡召開,還將考慮其他因素來確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是否確實在新加坡。
不符合條件情況
1.在新加坡沒有舉行董事會會議。相反,董事的決議只是以傳閱方式通過;
2.本地董事為掛名董事,而其余董事均在新加坡境外;
3.新加坡本地董事不做戰(zhàn)略決策;
4.沒有關鍵員工在新加坡工作。
外資投資控股公司
外資投資控股公司的收入來源完全是被動的,或者只獲得外國收入,通常不被視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因為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國公司/股東的指示行事。
但是,如果他們滿足某些條件,他們仍可能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外資公司是指由以下人士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
a.在新加坡境外成立的外國公司;或者
b.非新加坡公民的個人股東。
所有權適用于最終控股公司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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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加坡注冊公司和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
非新加坡注冊公司和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由其外國母公司控制和管理。
他們不被視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但是,如果他們滿足某些條件,他們仍可能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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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
雖然稅務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通常以相同的方式征稅,但稅務居民公司享有某些優(yōu)惠,例如:
1.根據新加坡與其他司法管轄區(qū)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提供的稅收優(yōu)惠;
2.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8) 條,對特定外國收入的免稅,例如外國來源的股息、外國分公司利潤和外國來源的服務收入免稅;
3.外國稅收抵免在外國司法管轄區(qū)支付的稅款抵消新加坡對同一收入支付的稅款;
4.新成立公司免稅。
如您想申請新加坡公司稅務居民身份,可以來電咨詢或者后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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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07 閱讀:59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