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獲賠900萬元!五糧液一波三折終勝訴!看最高法審判長如何解讀??
白酒市場黃金十年里,“傍大牌”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尤其是濃香龍頭的五糧液。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訴訟過程一波三折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后,通過審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
五糧液集團不服該一審判決,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五糧液集團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
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qū)別為兩個表示數(shù)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自此,持續(xù)長達六年的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塵埃落定。
商標注冊后維護的重要性
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改判的依據(jù)是什么?“傍名牌”對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危害是什么?對于企業(yè)來講,商標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夏君麗分析:主要是考慮了‘五糧液’‘五糧春’商標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濱河集團突出使用‘糧液’‘九糧春’的具體使用方式。
夏君麗表示:對一個商標的保護范圍,不能僅僅考慮兩個標志之間的差別,還要考慮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使用方式,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在這兩個案件中,濱河集團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的產品較為相似。
這反映出,濱河集團比較明顯地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濱河集團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侵害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夏君麗強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fā)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傍名牌”行為既會對名牌造成危害,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法律所禁止。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傍名牌’的企業(yè)不如將精力用在創(chuàng)造自己的品牌、用在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上。
在濱河集團的案件之前,五糧液也曾針對“七糧液”“大午糧液”等商標狀告相關公司侵權,并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對于企業(yè)來講,商標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是什么?
夏君麗分析:申請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并且應當進行實際的商業(yè)使用。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要對保證產品質量,注重對商品和商標聲譽的維護。對于侵權行為,要及時進行維權,制止侵權行為。
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商標?
1、公司內部要提高商標保護意識
首先,將公司商號,實際使用于產品/服務相關的,具有商標性使用行為的文字/圖形/立體標識等進行注冊保護。
2、做好國內外商標維護
(1)及時跟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一般新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是十年,從他人出受讓的商標,就要留意其保護期限的截止日期,后續(xù)及時跟進續(xù)展,避免商標因未續(xù)展而失效。
(2)關注他人對已注冊商標的變相搶注或者“山寨”。
山寨商品盛行時,整個社會都見證過“粵利粵”、“康帥傅”、“雲碧”等各類山寨產品,該類“山寨”名字因其所傍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商標,在申請注冊時,商標局可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予以駁回。
但是海外商標如果被他人搶注或山寨,則面臨自己商標無法注冊或被駁回,并且處理過程比較麻煩。例如,“狗不理”的商標曾在日本遭搶注,歷經10年才將商標拿回。
(3)關注競品商標的申請情況。
很多廠商在新品進入市場之前,會提前對產品的商標進行海內外布局,及時關注競品商標的申請情況有助于企業(yè)及時掌握競品動態(tài)。
3、及時處理商標被侵權行為
當企業(yè)商標被別有用心企業(yè)盜用銷售同類商品時,要第一時間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理。如放縱該等行為會產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如侵權企業(yè)違法使用相同商標生產和銷售劣質或殘次商品,則會對企業(yè)品牌造成嚴重損害。
如侵權企業(yè)使用與企業(yè)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并使用在近似商品上,若放縱該侵權行為,侵權商標因其長期使用而成為與原商標共存的合法商標。
此時企業(yè)再進行維權則為時晚矣,而且縱容該種行為亦會導致其他侵權人的效仿,企業(yè)的維權成本會不斷增加。
對于企業(yè)來講,想要自己的產品或品牌得到有效的保護,注冊商標是必備的前提條件。一定要先于市場擴展的步伐,做到“產品未動,商標先行”,提前注冊國內外商標,以防患于未然。
訴訟過程一波三折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后,通過審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
五糧液集團不服該一審判決,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五糧液集團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
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qū)別為兩個表示數(shù)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自此,持續(xù)長達六年的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塵埃落定。
商標注冊后維護的重要性
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改判的依據(jù)是什么?“傍名牌”對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危害是什么?對于企業(yè)來講,商標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夏君麗分析:主要是考慮了‘五糧液’‘五糧春’商標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濱河集團突出使用‘糧液’‘九糧春’的具體使用方式。
夏君麗表示:對一個商標的保護范圍,不能僅僅考慮兩個標志之間的差別,還要考慮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使用方式,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在這兩個案件中,濱河集團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的產品較為相似。
這反映出,濱河集團比較明顯地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濱河集團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侵害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夏君麗強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fā)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傍名牌”行為既會對名牌造成危害,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法律所禁止。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傍名牌’的企業(yè)不如將精力用在創(chuàng)造自己的品牌、用在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上。
在濱河集團的案件之前,五糧液也曾針對“七糧液”“大午糧液”等商標狀告相關公司侵權,并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對于企業(yè)來講,商標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是什么?
夏君麗分析:申請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并且應當進行實際的商業(yè)使用。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要對保證產品質量,注重對商品和商標聲譽的維護。對于侵權行為,要及時進行維權,制止侵權行為。
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商標?
1、公司內部要提高商標保護意識
首先,將公司商號,實際使用于產品/服務相關的,具有商標性使用行為的文字/圖形/立體標識等進行注冊保護。
2、做好國內外商標維護
(1)及時跟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一般新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是十年,從他人出受讓的商標,就要留意其保護期限的截止日期,后續(xù)及時跟進續(xù)展,避免商標因未續(xù)展而失效。
(2)關注他人對已注冊商標的變相搶注或者“山寨”。
山寨商品盛行時,整個社會都見證過“粵利粵”、“康帥傅”、“雲碧”等各類山寨產品,該類“山寨”名字因其所傍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商標,在申請注冊時,商標局可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予以駁回。
但是海外商標如果被他人搶注或山寨,則面臨自己商標無法注冊或被駁回,并且處理過程比較麻煩。例如,“狗不理”的商標曾在日本遭搶注,歷經10年才將商標拿回。
(3)關注競品商標的申請情況。
很多廠商在新品進入市場之前,會提前對產品的商標進行海內外布局,及時關注競品商標的申請情況有助于企業(yè)及時掌握競品動態(tài)。
3、及時處理商標被侵權行為
當企業(yè)商標被別有用心企業(yè)盜用銷售同類商品時,要第一時間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理。如放縱該等行為會產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如侵權企業(yè)違法使用相同商標生產和銷售劣質或殘次商品,則會對企業(yè)品牌造成嚴重損害。
如侵權企業(yè)使用與企業(yè)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并使用在近似商品上,若放縱該侵權行為,侵權商標因其長期使用而成為與原商標共存的合法商標。
此時企業(yè)再進行維權則為時晚矣,而且縱容該種行為亦會導致其他侵權人的效仿,企業(yè)的維權成本會不斷增加。
對于企業(yè)來講,想要自己的產品或品牌得到有效的保護,注冊商標是必備的前提條件。一定要先于市場擴展的步伐,做到“產品未動,商標先行”,提前注冊國內外商標,以防患于未然。
如果您喜歡本文可將網址: http://m.kevinrisen.com/zixunzhongxin/2429.html
最后更新時間:2019-08-06 閱讀:135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