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烤鴨王”是否侵犯“鴨王”商標?法院如是說
裁判要旨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凈廚公司使用“老北京烤鴨王”作為店招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鴨王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本案中,首先,凈廚公司在其店招中系整體使用“老北京烤鴨王”,其字體、大小、顏色等保持一致并無區(qū)別,因此,一般情況下相關公眾并不會對“老北京烤鴨王”中的個別字詞產生特別認知,而是對“老北京烤鴨王”的整體進行認知。
其次,“北京烤鴨”作為中國的特色美食顯然為相關公眾廣為熟知,且相關公眾對其的認知度亦遠遠超過了相關公眾對涉案“鴨王”商標的認知度,而在涉及食品的描述中,“老”有“地道”“純正”之意,“王”則有“個中翹楚”之意。
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狀態(tài)下進行整體及主要部分的比對,并充分考慮涉案“鴨王”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
本院認為,相關公眾一般會對“老北京烤鴨王”產生地道、純正、優(yōu)于一般的北京烤鴨的認知,一般情況下并不會產生標識“老北京烤鴨王”店招的店鋪,系涉案“鴨王”商標權利人開設或與涉案商標權利人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綜上,本院認為,“老北京烤鴨王”與涉案商標“鴨王”,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凈廚公司在其店招中使用“老北京烤鴨王”的行為,不構成對涉案“鴨王”商標的侵害。
對于,二審中鴨王公司提供的二審證據中顯示的個別網民的評論,本院認為,個別網民認知與相關公眾普遍認知的差異屬于正?,F(xiàn)象,并不足以證明使用“老北京烤鴨王”店招的商鋪,易使相關公眾產生由涉案“鴨王”商標權利人開設或與其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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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10-15 閱讀:79次分享本文